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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新政7月起实施

车市风云   时间:2017-07-12 16:03    http://www.lwxww.cn/   

  7月1日起,商务部引发的2017年1号文件《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行。这是继2005年4月起施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后,汽车销售管理迎来的首次更新。此前,汽车下乡、购置税减半等政策实施,都在市场上掀起波澜,此次新政会给车市带来大变动吗?对此,记者进行了走访。

  新政亮点多多

  据悉,《办法》和之前相比,打破汽车行业单一的“品牌授权”模式,并从销售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四大方面明确供应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等汽车销售市场相关责任主体,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无论业内业外,均认为广大购车人将从中受益不少。

  首先,是购买渠道的拓宽,消费者不会因缺少品牌经销商而受到购买渠道的限制。

  其次,《办法》规定严禁“加价售车”。此前经销商加价的普遍做法是,将加价部分以销售精品附件的形式体现在销售合同中,但《办法》要求不得有加价销售,因此经销商加价售车难度提高。

  第三,消费者购车不再受地域限制,同时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并且,经销商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强制代办车辆注册服务。

  第四,新车交付时,经销商必须将随车凭证和文件一同交付,其中应包括车辆出厂合格证、底盘出厂合格证、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车辆一致性证书、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保修保养手册、家用汽车三包凭证等材料,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一致。

  第五,汽车维修保养时,服务商应当如实表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造配件、回用件等信息,明示生产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并对消费者进行提醒和说明。

  第六,《办法》明确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以及因违反规定而受到的惩罚。如违反相应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效果还未显现

  早在新政实施前,不少准车主就通过各种媒体,了解到新政策所释放的利好。然而,记者在市区多家车行走访时却了解到,新政效果还未显现。

  “集团总部刚举行过培训,重点就是对汽车新政的解读,接下来可能厂商也会有相关培训,至于市场会如何变化,就不知道了。”在某品牌4S店,相关负责人陈先生如是答道。在陈先生看来,政策的目的是好的,然而,其中不少内容在执行起来还是有许多漏洞的。

  陈先生举例说,加价往往是由于某车型产能不足而购车者又太多,是因为供小于求关系导致的。对于一些热门车型或者新车,很多消费者挤破头要买,然而厂家产能受限,消费者不得不加价以便早日提车,而且加价的体现方式多种多样,很多都以口头表达体现,因此无法得到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

  同时,《办法》中也有规定,汽车供应商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牌或数量,或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不得限制经销商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售后服务等。有业内人士表示,这些条款似乎都是为保护经销商而设定的,但实际上,产能的持续释放远高于销量的增长,厂家为了减轻自身压力,自然会将压力转移至经销商身上。然而,即使经销商遭遇厂家不公对待,也不能主动投诉,如果与厂家撕破脸,那生意更别想做了。

  此外,还有业内人士认为,《办法》对违规的处罚力度也相对较弱,对于违反主体仅实行3万元以下罚款,这对于厂商和经销商来说犹如九牛一毛,强制力度不够。

  -本报记者林思赓

来源:闽南日报 编辑:赵露佳 时间:2017-07-12 16:03 收藏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