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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区局课题组【摘要】随着“营改增”的深度推进,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势必被增值税所取代,由此导致的地方税源结构变化、地方财政困境加剧等问题日益严峻。重构地方税系,设置地方主体税种已为社会各界所热议。消费税作为我国重要的流转税种之一,是否能承担地方主体税种之重任呢?本文从消费税的功能定位及地方税系建设等理论角度,结合我国消费税实施现状,对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进行探讨,并提出进一步改革消费税的路径思考。
【关键词】消费税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
1994年分税制改革基本上确定了我国政府间财权、事权分配格局,营业税一直担当着地方主体税种的重要角色。但是,始于2012年的营改增试点不断扩围,在释放税制改革红利的同时,也使地方主体税种“悬空”,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极其深远。尤其在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对称的情况下,导致地方债务规模不断扩大,地方财政风险日益凸显。因此,重构地方税体系,确定地方主体税种已成为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在我国分税制体制尚未完善、财产税建设滞后的背景下,能否将一直作为中央税的消费税调整为地方主体税种?本文试从消费税功能定位、地方税系建设等理论角度,结合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在改革与完善消费税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将消费税打造成为地方主体税种。
一、将消费税确定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理论分析
(一)消费税的功能及其演进
1.收入功能
经济学家认为,征收选择性消费税最具说服力的理由是它们可以筹集巨额的财政收入而只造成极小的扭曲效应,即只产生极小的超额负担,选择奢侈型和大众化两种缺乏弹性的消费品课征消费税,具有显著的财政意义。通过考察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消费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可以看出,这一比例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特征。大多数国家消费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一般在10%~40%之间,只有少数国家低于或高于40%。对经济发达的OECD国家而言,这一比例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基本稳定,之后则呈现下降趋势;对非洲国家、中东国家、东欧和前苏联国家,这一比例呈上升趋势;而对非OECD的亚洲国家和东半球国家,这一比例在90年代中期以前呈上升趋势,尔后出现下降趋势。但总体上来看,因消费税税率普遍较高,其收入绝对额不容小觑,尤其是近年来部分国家面对财政压力,政府仍将增加消费税作为一项可供选择的措施采用,消费税的收入功能依然相当重要。
2.调节收入分配功能
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主要体现在对个人可支配收入、实际消费能力和财富存量收益的影响上。消费税的调控作用主要针对纳税人的实际消费能力,政策性很强,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并部分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阶层灰色收入、收入转移等调控失灵的不足。并且,消费税通常对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课以重税,由于奢侈品通常就是富人消费品的代名词,对其征税可看作是对富人的征税,因此,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可以矫正财富分配,从而体现纵向税收公平原则。但是,消费税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不仅取决于一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而且还取决于一国整体分配制度的完善。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经济体系完备、初次分配较公平,实施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消费税的收入分配功能相对弱化。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备、初次分配不够公正公平,加之所得税发展落后且税收征管水平较低,对消费税的收入分配功能则较倚重。
3.纠正外部性功能(环境补偿功能)
根据传统的福利经济学理论,如果一种商品的消费产生了成本,而这些成本又不包括在价格中,则一般来说,效率原则就要求对这种商品的使用加以征税调节。利用税收来制约社会危害活动是庇古提出来的,并在环境政策方面得以运用和发展。庇古税能对外部性进行有效的成本纠正,而且不会因为税收、垄断和其他因素而产生扭曲,那么,当税收额等于每单位消费的边际外部损失时,就能够有效地消除外部性。【】比如对烟草和酒等危害健康的产品征收消费税,不仅可以限制其消费,而且可以有效地消除外部成本(包括身体的、财务的和心理的)。此外,矿物燃料燃烧使全球变暖这一现象表明:典型外部成本内在化的做法是设计合理的消费税,对气体排放或者能源征税。世纪年代,在和联合国的倡导下,发达国家率先实施绿色税制改革,很多国家相继开征了与环境相关的新消费税。根据欧盟委员会、国际能源机构和的定义,与环境税相关的税基主要包括能源、机动车、道路与交通服务、污染(包括可度量的空气和水的排放、导致臭氧减少的物质、非点源水污染、垃圾处理、噪声)等。
在消费税的发展过程中,其三大功能的发挥并非遵循固定模式,而是受一国社会经济进程、整个税制体系的设计等因素的影响,其功能定位经历了从单一型(收入功能),发展成三位一体型(收入功能+分配功能+纠正外部性功能),再发展成二位一体型(收入功能+纠正外部性功能)的动态演进规律【2】。消费税开征伊始多是迫于一国的财政压力,如芬兰早期对烟叶、啤酒、白酒、人造黄油等征收消费税、英国1643年对饰品、饮料喝其它基本生活品征收的国内消费税,都是出于筹集财政收入的目的,尤其是在战争年代、经济困难时期。尔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税制改革导致税制结构的重大变化,消费税在发达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是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收入分配和消费引导等方面的调控作用日益受到重视,许多国家在消费税改革过程中把资源消耗型、环境污染型、高档奢侈型、健康损害型的产品和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全方位发挥了消费税三大功能。发展中国家较重视收入功能和分配功能,发达国家多采用以直接税或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而不是消费税,消费税在经济发达国家存在最合理的或者说最重要的理由就是纠正外部性功能。
(二)地方税系构建的理论思考及国际经验借鉴
但是,关于政府间的税收划分,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比如美国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美】的七原则论中就包括“依附于居住地的税收(如销售税和消费税)较适合划归地方”;世界银行专家罗宾·鲍德威等人的六原则论述及“多环节征收的增值税、销售税应划归中央,单一销售税、零售税等较适宜划归地方”;英国学者大卫·金的地方政府收税的“四不原则”提到:地方政府不应征收不直接为本地居民所察觉的税。受益人负担是公共产品的基本属性。为了使公共产品的支出与成本达到均衡,一定要让受益者,也及本地区的居民来分担成本。这样才会使所有居民有了参与地方事务的内在动力。【3】因此,也有些国家将所得税、流转税等税源较集中、流动性较强,收入规模较大的税种划归地方。我们认为,消费税虽然是典型的流转税,税基流动性大,如果仅仅为了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由于中央政府享有最高的政治权利,消费税更容易成为中央税(如中国),这单纯取决于政治体制。但是,如果将消费税课税环节下移到零售环节,从纠正外部性和发挥地方税资源配置职能的角度,则可按受益原则将消费税下放给地方,大多数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欧盟)也将消费税在联邦、中央、州和地方三级政府之间进行明确的安排,消费税亦成为地方税系的主要税种之一(如表1所示)。
表1美、德、日、法的地方税种设置
分类税种 |
美国 |
德国 |
日本 |
法国 |
地方所得税类 |
州一级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地方一级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共享)、工资税(共享),州公司所得税(共享)等 |
个人居民税, 个人事业税, 法人居民税, 法人事业税等 |
职业收入税 |
地方财产税类 |
州一级遗产税和赠与税、地方一级财产税等 |
财产税、遗产税等 |
固定资产税、不动产取得税等 |
建筑地产税、 居住税、非建筑地产税等 |
地方消费、 流转税类 |
州一级的一般销售税、国内消费税、地方一级的营业税等 |
啤酒税、饮料税、营业税等 |
地方消费税、 道府县烟税、 市町村烟税、 汽油交易税等
|
电力消费税、矿泉水附加税等 |
地方其他税类,包括特定目的税、行为税等 |
赛马税、伤残税等 |
娱乐税、公路货物运输税等 |
娱乐税、狩猎登记税、洗浴税等 |
娱乐税、广告税、打猎税等 |
资料来源:杨春玲、沈玉平等.《地方税制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
二、我国目前消费税现状及收入地位分析
(一)绝对额增长状况分析
自1994年开征以来,我国消费税收入的绝对额大幅增长,这一方面得益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快速增长,另一方面也与消费者对应税消费品需求的不断增加有关。1994~2012年,我国国内消费税由502.4亿元上升到7872.14亿元,增长了15.66倍,进口环节消费税由13.6亿元上升到959.6亿元,增长了70.55倍。2003年以来消费税增长率都保持在15%以上,2009年增长率达到85.34%(即2008年消费税调整后)。在税收收入比重稳中有升,财政部数据显示,2008年~2012年,国内消费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7%、8.0%、8.3%、7.7%、7.8%。消费税已跻身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之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
(二)消费税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关系分析
国内生产总值(GDP)是衡量一国或地区宏观经济发展综合水平的通用指标,与税收收入之间存在辩证关系,即国内生产总值决定税收收入、税收收入反作用于国内生产总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呈逐年增长趋势,但其中也存在波动。由表2可看出,1994-1999年GDP增长速度逐年下降,2001-2007年又逐年回升,2008-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GDP增长减缓,2010年又上升,2011-2012年再次下降。同期消费税收入增长速度基本成正增长,但其间波动幅度较大,其中1999-2000年增长率最低,2001-2004年出现较大幅度增长,但2005年又急剧下降,2006-2007年增长率回升,2008年增长率低于10%,2009年出现高速增长,增长率高达85.3%,2010-2012年增长率从又有所下降。从二者的增长率看,并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可见消费税的增长,不仅受GDP增长的影响,而且还受消费税本身税基、税率及其税收政策调整的影响。
表2 1994—2012年国内生产总值与消费税收入(单位:亿元)
年份 |
国内生产总值(GDP) |
GDP增长率 |
消费税收入 |
消费税收入增长率 |
消费税占GDP的比重 |
1994 |
48197.90 |
13.10% |
516.00 |
|
1.07% |
1995 |
60793.70 |
10.90% |
566.00 |
9.70% |
0.93% |
1996 |
71176.60 |
10.00% |
642.40 |
13.50% |
0.90% |
1997 |
78973.00 |
9.30% |
715.10 |
11.30% |
0.91% |
1998 |
84402.30 |
7.80% |
838.10 |
17.20% |
0.99% |
1999 |
89677.10 |
7.60% |
854.60 |
2.00% |
0.95% |
2000 |
99214.60 |
8.40% |
877.30 |
2.70% |
0.88% |
2001 |
109655.20 |
8.30% |
946.20 |
7.90% |
0.86% |
2002 |
120332.70 |
9.10% |
1072.50 |
13.30% |
0.89% |
2003 |
135822.80 |
10.00% |
1221.70 |
13.90% |
0.90% |
2004 |
159878.30 |
10.10% |
1550.50 |
26.90% |
0.97% |
2005 |
183217.40 |
10.40% |
1634.30 |
5.40% |
0.89% |
2006 |
211923.50 |
11.70% |
1885.67 |
15.40% |
0.89% |
2007 |
257305.60 |
11.90% |
2206.82 |
17.00% |
0.88% |
2008 |
300670.00 |
9.00% |
2567.80 |
9.70% |
0.85% |
2009 |
335353.00 |
8.70% |
4759.12 |
85.30% |
1.42% |
2010 |
397983.00 |
10.30% |
6017.54 |
27.50% |
1.51% |
2011 |
471564.00 |
9.20% |
6935.93 |
14.20% |
1.47% |
2012 |
519322.00 |
7.80% |
7872.14 |
13.50% |
1.52% |
注:1. 1994-2004年的消费税收入包括国内消费税和进口消费品消费税,2005年以来不包括进口消费品消费税。其中出口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额较小,在此忽略不计。
2. GDP增长率为实际增长率,消费税收入增长率为名义增长率。
数据来源:各年《中国统计年鉴》、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据
(三)消费税的税收结构分析
消费税的税收收入中,14个税目的贡献度不一,因最近几年税务年鉴都不再分税目进行统计,故只能从各行业的消费税收入情况来分析消费税的税收结构。
表3的数据显示了2008~2012年各行业消费税占消费税总收入的比例及结构,从中可以看出,卷烟制造与石油加工是消费税收入的最重要组成部分,酒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和卷烟批发也占一定的比例,四者合计所占比重超九成,来自其他行业的消费税收入则微乎其微。从2008年之后所占的比重变化情况看,酒制造业与卷烟制造的贡献率略有所下降,成品油与汽车制造的贡献率在上升,既反映了国内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实际,也体现了消费税环保功能的强化。
表3国内消费税分行业收入情况表
年份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消费税税收收入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制造业: |
99.14% |
95.91% |
93.62% |
93.20% |
93.02% |
卷烟制造 |
62.65% |
40.09% |
39.21% |
42.14% |
43.89% |
酒制造业 |
5.84% |
3.61% |
3.29% |
3.51% |
3.72% |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0.08% |
0.03% |
0.03% |
0.03% |
0.02%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业 |
14.47% |
42.52% |
39.58% |
36.54% |
35.38% |
其中:成品油 |
14.47% |
42.52% |
39.58% |
36.54% |
35.51%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 |
0.37% |
0.22% |
0.18% |
0.17% |
0.14%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14.94% |
9.09% |
11.00% |
10.50% |
9.82% |
其中:汽车制造 |
14.37% |
8.57% |
10.76% |
10.30% |
9.49% |
摩托车制造 |
0.58% |
0.28% |
0.24% |
0.20% |
0.16% |
烟草制品批发 |
0.12% |
3.58% |
5.90% |
6.14% |
6.23% |
零售业 |
0.72% |
0.45% |
0.45% |
0.57% |
0.57% |
数据来源:根据2008~2012年《中国税务年鉴》计算
(四)对现行消费税存在问题的判断
根据以上分析,对我国现行消费税制现状及收入地位作如下判断:
一是消费税的宏观调控作用有限。1994年确立消费税制度以来,消费税与增值税、营业税构成流转税主体,是我国税收的重要来源,消费税收入的绝对额大幅增长,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凸显。但从表2可知,消费税占GDP的比重很低,1995年-2007年都低于1%,最高年份2012年也仅达到1.52%,而OECD成员国的平均水平为2.8%,如果以OECD平均值作为比较基准,我国这一比重应提高到2.26%,而如果以美国作为比较基准,则应提高到2.87%。此外,自2008年以来消费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逐年增长,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该比例仍然偏低,欧盟的地区这一比例远高于我国。2005年,欧盟国家消费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8%。同期,美国和日本的这一指标也达到了17%和18%。【4】由此可见,我国消费税的组织财政收入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消费税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依然有限。
二是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越位”与“缺位”并存。首先,现行消费税税目包括酒及酒精和化妆品,但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这些酒类中的黄酒、中低档粮食白酒和化妆品中的普通化妆品已成为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酒精则属于生产资料,对生活必需品征税必然加剧消费税本身所具有的累退性,对生产资料征税则会使产品生产发展受到逆向影响,与消费税的定位不符。其次,我国目前虽然把部分奢侈品和环境污染类物品纳入征税范围,但是涉及的种类少。奢侈品方面只涉及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档手表和首饰珠宝玉石,无法适应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所引起的消费市场的大幅度变化。有关环境保护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石油和木材消耗,但我国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物种类日益增加,如白色污染、电子产品污染及其他化学物污染,并且物种多样性锐减、土地沙漠化等生态平衡问题严重,在资源税征收范围窄、环境税没有开征的税收体系下,具有纠正外部性功能的消费税征税范围也无法与我国亟待改善的环境污染及生态平衡保护问题相适应。
三是消费税的税率结构性问题明显。游艇、高尔夫等高端消费品税率较低(10%);贵重首饰珠宝玉石及化妆品两个税目中均有多种档次,有些首饰和化妆品已不再属于高消费行为,但却按同一税率征收,且化妆品的税率高达30%。这种税率结构无法适度发挥引导消费的作用与目的。
四是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和计征方式不科学。我国现行消费税采取单一环节的征税办法,课税环节主要是在产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除金银首饰及钻石和钻石饰品外),而不是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环节,致使消费税税负无法反映到价格上。这不仅诱发企业通过改变组织结构缩小计税依据以逃避消费税纳税义务,消费税税负的变化无法反映在消费品的最终销售价格中,限制了消费税的调节作用,而且强化了地方政府对应税消费品生产的地方保护。同时,我国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计征方式,税额包含在应税对象价格之内,税款征收的隐蔽性掩盖了消费税间接税的性质,使得消费者在消费时无法体会到征税对自身的影响,无从领会政府的调控意图,亦不利于发挥消费税调节消费的作用。
三、消费税作为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的现实条件分析
(一)优化消费税设计,发挥其三大功能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客观要求。首先,目前我国税制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作为结构性减税重要举措的营改增,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范围和试点行业双扩围,减税效果极其显著,导致地方政府普遍面临财力缺失、主体税种缺乏的问题。从国际经验看,多数国家都以财产税为地方主体税种,但我国目前财产税体系尚不完备、税种多税额少,远远不足以保证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财产税短期内难以成为地方的支柱性税种。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在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的基础上将其纳入地方税体系,一方面可以发挥其收入功能,为地方筹集一定的财政收入,而且能够促使地方政府关注当地居民收入和消费状况,调动地方政府开辟税源、加强征管的积极性。
其次,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主体,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日益严重,城乡、地区和社会阶层之间收入差距悬殊,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警戒线,并且我国基尼系数增长很快,已成为世界上基尼系数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2012年增加到0.474。收入差距的悬殊在消费水平上也同样得到反映,地区间的消费水平的差距,将会导致经济发达地区的税源更加充足,无论是按受益原则,还是按支付能力原则,对经济发达地区的消费征收更高的消费税都是合理的。因此,将消费税培植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可以实现越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地方税负担应该更轻,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地方税负担应该越重的目标。从而可以大大缓解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运行导致的经济越发达税负越轻的局面,有利于从税收层面上缩小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差距问题。
最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发展,但“高投入、高能耗、高排放”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能源与生态压力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内外的理论与实践证明,税收是环境治理中行之有效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其独特作用是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在我国当前的税收体系下,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设计有待调整,其环境保护功能尚待强化。此外,我国还没有开征专门的环境税,整个税制的“绿化”程度亟待提高。消费税作为对特殊消费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具有矫正外部性的功能,将消费税改革与资源税、环境税综合考虑,对共同涉及的外部性问题的税目和税基进行整合,并根据受益原则将消费税纳入地方税系,不失为今后税制改革中的一个亟待探究和解决的课题。
(二)将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是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合理选择。我国现行地方税和共享税的税基主要是流动性税基,课征环节主要是在生产环节,纳税人主要是企业纳税人,由此导致一种现象:税收制度的“奖限”政策对企业和个人一般是具有正向调节作用,但对地方政府却常常产生反向调节作用。譬如,重税政策会加重企业负担,激励企业投资转向国家鼓励的轻税行业,但重税行业能为地方政府提供更加充裕的财源,在我国政府主导的市场化体制下反而会刺激地方政府不顾资源环境代价扶持或投资重税行业(尤其是工业企业规模盲目扩张)。这种逆向调节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也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而将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地方政府扩张投资的冲动,促使地方政府致力于改善民生、优化消费环境,支持商品零售等第三产业的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我国当前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政府间的财权、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地方政府财力无法满足其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外部成本的产生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具有地域性,如城市车辆的尾气排放、城市固定废弃物等,如果补偿外部性是地方政府的责任,那么根据楼继伟(2013)提出的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三原则,即“外部性、信息复杂性和激励相容”原则【5】,可在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征税权的前提下,将涉及环境保护税目的消费税调整为地方税,以保证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
(三)消费税作为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的现实基础
1.政治基础与党的十八大改革目标的提出(政治保障)
我国新一轮财税改革已经拉开序幕,消费税作为主体税种之一,改革已箭在弦上。“十二五规划”中关于财税改革方面明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征税环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我国今后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个方面的改革与发展目标,三中全会进一步形成了全面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为了实现这一被称作“五位一体”的改革蓝图,消费税还有进一步发挥其职能和作用的空间。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等纳入征税范围。” 2014年8月财政部《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也提出推进实施消费税改革,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凡此种种都为推进消费税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2.经济基础与纳税人的负税能力
我国GDP高速增长,GDP三大需求中的最终消费贡献率逐年上升,已经超过了50%,居民消费增长速度快于GDP增长速度。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为207167亿元。与必需品相对应的奢侈品消费在我国增长强劲,如今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贝恩公司发布的《中国奢侈品市场研究报告》称2012年中国内地奢侈品销售量增长7%,但中国消费者在境外的奢侈品消费支出却增长31%,中国消费者60%的奢侈品是在境外购买的。【6】奢侈品消费短期内在中国市场不会降温,因此如果下调关税,则可以实现把奢侈品消费留在国内,扩大消费税对奢侈品的征税范围将很可能成为我国税收的新的增长点之一。
3.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近年我国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入,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管理质量等方面都发生较大转变,特别是税收征管法制化与信息化的推进,有效地强化了征管,提高征管水平,从制度上减少纳税人偷漏税行为,确保了我国现行税制实施和连续多年税收收入的增长。税收征管能力与法制化水平的日益提高,为改变消费税征收环节、将消费税调整为地方税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与征管能力保障。
四、消费税作为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的路径选择
(一)调整征税范围
针对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越位”与“缺位”并存的问题,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调整应是进退结合。首先,取消对一些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建议取消酒及酒精、汽车轮胎、化妆品中部分已成为大众消费品或生产资料的税目。具体包括:部分中低端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医用酒精、具有生产资料性质的工业酒精,中低档化妆品,以及矿山用车、建筑用车、工程车等专用车辆的轮胎和公共汽车、无轨电车的轮胎。其次,增加奢侈品应税消费品与消费行为。根据世界奢侈品协会资源奢侈品分类为私人飞机、豪华游艇、顶级豪车、皇室珠宝、全球名表、大牌服装、奢侈名酒、度假酒店、世界豪宅、奢侈服务以及少数高档护肤品。因此我国消费税奢侈品征收范围还有很大的扩展空间,今后可将高档消费娱乐、高档保健品、名贵滋补、高档时装、高档裘皮服装等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不仅合乎目前的消费政策,而且符合我国的课税传统。这将有利于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发挥消费税积极的消费导向作用。再次,扩大目前“绿色征收范围”。借鉴国际消费税改革的经验,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我国需要将消费税改革与现有的资源税及将要开征的环境税综合考虑,对共同涉及外部性问题的税目和税基进行整合,在纳税人税负可承受范围内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即对高污染、资源型和影响生态系统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开征消费税。具体包括水污染物、空气污染物、白色污染物、电子产品污染物、化肥等破坏环境的污染物;煤炭、水、森林等能源;以及过度捕捞、开采、休闲娱乐和旅游行为等。
此外,可考虑将实质上属于消费税性质的车辆购置税并入消费税。
(二)科学确定税率
在对消费税征税范围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的基础上,应进一步调整税率结构,使消费税税率结构的设计符合引导消费、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首先,对酒类消费品中的白酒按酒精度设计分档税率和税额,对高度酒征重税,提高高度酒的税负,将葡萄酒从其他酒子目中分列出来,并适度提高其税率。其次,根据成品油、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CO2排放标准)设计税率,对于污染程度较高的燃油和车型,从高征税;对于污染程度较低的燃油和车型,从低征税;对于大幅度降低污染程度的新型燃油和车型给予减免优惠。并且借鉴欧盟不断提高减排技术标准和征税标准的动态调整制度。【7】再次,对纳入征税范围的奢侈品可以改列举法为概括法,以概括税目征收,以利润率为标准,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以适应经济发展过程中奢侈品不断调整变化的需要。最后,对其他环境污染物和影响生态系统的消费品,不论是从价计税还是从量计税,都应制定较高的税率。
(三)调整征税环节
改变消费税单一环节`征税的方式,拓宽消费税征税环节,可针对不同税目进行设置。对具有国家专卖性质的烟草、酒类等消费品,市场需求量大价高利大,可采取多环节征税,在生产、消费两道环节征收,防止企业利用利润转移逃避税收。对从量定额征收的黄酒、啤酒和成品油、奢侈品,以及新纳入征税范围资源型、污染型的税目,则将纳税环节向后推移到零售环节。消费税征税环节的拓宽,有利于割裂地方政府与应税消费品之间的利益关联,避免地方保护,促进市场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配置,促进地方产业转型。对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可以给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使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税目,或在一定税率幅度范围内确定税率标准。
(四)实行价税分离
为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应在完善增值税的基础上,适时把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可借鉴美国、日本及大部分OECD国家的做法,实行公开透明的价外税,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或接受服务付款时,发票上必须分别表明价款和所承担税款,以提高消费税的透明度,使消费者充分了解自身承担的税金和国家的政策导向,强化消费税引导合理消费和促进节能减排功能。
【参考文献】
课题指导:石海
课题组成员:邓阿狮,曾继算,陈建平,施慧琳,方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