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文区司法局副局长 吴聪文
[摘要]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制度,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东方之花”。自1997年建区以来,龙文区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民间纠纷、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基层群众自治、推进“平安龙文”、“法制龙文”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成为维护我区社会稳定的一道重要防线。为全面了解我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状况,分析我区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的建议和对策,我们就我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我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领导重视不够、经费保障不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操作随意简单等深层次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仍在一段时间内影响和制约着龙文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此,我们认为应当从提高思想认识、键全工作机制、强化队伍建设和规范工作程序四方面下功夫来加以解决,以便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优化发展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问题;对策
近年来,龙文区在积极探索建设“平安龙文”、构筑法制、文明、和谐新城区的实践中,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调解矛盾纠纷、维护一方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且富有成效、重要的作用。但通过调研,我们也发现龙文区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者简介]吴聪文,1967年3月出生,男,漳州市龙文区司法局副局长、主任科员,中共漳州市委党校第十二期县(市、区)正科级干部进修班学员。
这些问题仍在一段时间内困扰和制约着龙文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
一、当前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目前,龙文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网络已基本形成。全区共有各类调解组织63个,其中村级调委会42个,社区调委会9个,镇(开发区)级调委会5个,其他行业性等调委会7个。专兼职调解员252名,其中“调解能手”60多人。2012年,龙文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坚持“预防为主,调防结合”的工作原则,一共受理民间纠纷421件,调解成功419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9%。调解案件与2011年同比增加了97件,调解数量增长31.08%,调处成功率持平;调解的纠纷案件涉及婚姻家庭、邻里之间、宅基地、土地、山林、重点工程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费分配等,其中预防矛盾激化案件3起,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30多万元。全年无发生因民间纠纷引发自杀案件,无发生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无发生因民间纠纷处理不当引发上访案件,为维护龙文区的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个别镇(开发区)人民调解工作仍有存在“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现象。墙上看有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工作规程,有工作人员照片,但工作开展很多流于形式,调委会人员大都是镇(开发区)干部兼职组成,且身兼数职。一些人未经过专门的较好的业务培训就仓促上岗参与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成效。村(居、社区)一级人民调解工作普遍存在组织还不够健全,工作未得到全面完好落实。虽然村(居、社区)级均配有3名兼职调解、信息员,但缺乏一定的调解工作经费来保障他(她)们正常工作开展,致使工作后劲不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呈多元化、复杂化发展,社会公平问题凸显出来,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日益增多,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矛盾错综复杂;群体性事件诱发因素增多,数量呈上升势头,且规模也在逐步扩大,加上大多数的调解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工作开展只局限于按上级要求上报简单的统计数据,实质调解工作缺乏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缺乏配套法律常识强力支撑。有的调解人员是在没有全面了解矛盾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和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就作简单的调解,有不少调解纯属“和稀泥”或者久拖不决,甚至存在向上推诿现象。致使个别本来在基层镇(开发区)和村(居、社区)、村(居)民小组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因得不到及时的妥善调处而走越级上访的道路。如老人赡养问题就出现过某村民多次找镇政府、村委会诉求儿不养母未果从而走上上访区一级相关部门道路事件。随着社会发展,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已成时代潮流,在这个潮流中,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设立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紧要的工作。目前我区在这一方面发展起点不高、速度不快。导致这些问题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领导重视不够,思想认识不足。一是重视程度不够。有的基层领导认为人民调解“职能软”,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未能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提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重治理,轻防范,从而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依然薄弱,目前我区村治安主任大都兼任综治协管员,每月由省财政补贴100元。调解主任的工作与其相类似,目前却没有列入农村“六大员”行列而得不到补贴,特别是在调解室建设上仍然有30%无房可设立;二是宣传力度不足。对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少,致使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不相符合,存在偏差;三是齐抓共管不到位。有关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局面,对人民调解工作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有时会出现回避现象,调解人员孤军作战,无法处理涉及面广的复杂矛盾纠纷。
(二)保障捉襟见肘,调解后劲乏力。一是组织保障不到位。由于受到利益驱动,在涉及基层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与群众之间的利益之争,甚至涉及到一些人民调解组织机构等政策的贯彻执行时,一些基层组织的硬性干预,损害了人民调解的中立性质和组织机构的完善组建、调解人员的足额到位。二是经费保障不到位。区财政相对重视人民调解工作,能将人民调解经费列入预算,每年拨款五万元;区司法局每年也挤出近两万元左右,实行“以案定补,一案一补”,对办理案件的调解员进行补贴。但个别单位就没有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及时足额纳入财政预算,村(居、社区)调委会的经费更是没有落实,缺乏有力的经费保障。长期以来调解委员会的经费受制于本村(居、社区)的经济状况,不要说正常的办公经费,多数调解员甚至连误工补贴都拿不到。有的调解人员参与调解,却因不会完善调解档案而拿不到补贴。这样既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也不利于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素质参差不齐,经验相对缺乏。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加之人民调解协议与民事诉讼相衔接后,调解的程序、文书等规范性要求不断提高,因此对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本区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技能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对调解员产生要求不高。一些地方在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员时,只注重个人的品德和威望,忽视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造成人民调解员队伍年龄老化,结构不合理,调解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特别是偏辟村(居、社区)调解员文化程度明显偏低,且队伍不稳定,人员调整频繁,不能专职专用。二是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大。大多数调解员,特别是村(社区)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没有经过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每年仅参加区、镇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短期业务培训,专业知识相对欠缺,在工作中难以做到依法调解。三是工作经验不足。一些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的年轻调解员因缺少基层工作经验,面对一些较疑难的矛盾纠纷,无从下手,从而影响了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
(四)操作简单随意,缺乏规范有序。目前,龙文区村(居)级调解组织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还比较欠缺。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文书不齐,调解协议书表述不清,要件遗漏,装订不规范等问题依然存在。调解员常常在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劝解说服,双方没有异议就结案,没有按照调解的程序进行,更缺少取证环节和调解记录,虽然有时候进行了记录,大多是在随身的笔记本上、大概的记录,没有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没有签字。这种方法存在很大的弊病,形成口说无凭的局面,特别是当一方反悔后,就很难有说服力,达不到调解的效果。有些村的调委会主任虽有工作热情和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威望,但由于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下,法律知识贫乏,很难达到依法调解的要求,且无法独立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从而影响到人民调解效力的发挥。此外,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存在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工作程序不够规范的情况,个别村的调委会组织较为涣散,调解治保分管工作由一人担当,顾此失彼,形同虚设,不能充分发挥村级调解组织应有的作用。在全区252名调解员中,大专以上21人,占8.3%;高中90人,占35.7%;初中及以下141人,占56%。总体学历偏低,素质参差不齐。许多基层调解人员兼职太多,分身无术,不能集中精力搞调解。少数基层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缺乏主动性,觉得做调解工作既得罪人、辛苦劳累,又没有实惠,不想干,不愿干。结果是调解质量不高,存在调解程序不规范,协议内容不合法,导致调解协议不能顺利履行,甚至出现当事人反悔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