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龙文区司法局 曾惠森局长 林青副局长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实施,群众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如何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满足群众对法律的需求,也成为我们各级党政机关和干部的一种重要责任。
为了满足群众这种迫切性,区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和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法律服务活动,比如:在法律颁布日、实施日和宪法宣传日等重点时段开展集中普法、咨询;定期组织法律专业人士下乡村进企业进行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开辟各种各样的宣传阵地普及法律知识等等。这些措施和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普法效果和体现了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作用。但是,基层组织和群众对法律的迫切需求不仅仅体现在法律知识的普及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遇到法律事件上能够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目前,大多数的基层组织和大多数的群众还不具备熟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好法律事件的能力。他们希望有“法律明白人”在他们身边,在他们有事的时候“找得到,帮得上,办得了”。司法行政系统中的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些人就是标准的“法律明白人”,假如能通过一个平台把他们派驻到基层组织中、到群众中去,正好可以切合基层、群众的期望。基于这种想法,在2012年初,区司法局多次与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村委会沟通,征求意见,双方都非常认可。初步提出了实施“一村一义务法律顾问”制度。这个制度就是组织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行政村(居)和社区的义务法律顾问,为这些基层单位和所在地的群众义务提供法律服务。我区从2012年4月第一批试点14个村(居),半年后,再扩大到55个,实现村居全覆盖。
通过实施这一制度,相当于在基层组织中安排了一名法律专业人员,相当于在群众身边安排了一名固定的法律服务人员,这一制度也成为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经过近三年的实践,义务法律顾问在基层发挥了五方面的作用:
一是协助村(居)委会审核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特别是在经济活动方面的作用最明显;比如集体财产的出租、承包,征地拆迁款的分发、分配,村(居)事务管理等等,法律顾问的介入,使这些行为更符合法律要求。近三年多来,义务法律顾问共为挂钩村草拟、审核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120多份。2012年6月,步文镇土白村农贸市场重新招标,该村义务法律顾问、悦华律师事务所所长曾献猛律师积极参与,从标书制作、招标程序设计、承包款的确认等方面提供服务,使该村农贸市场招标顺利进行,承包款也由原来20多万元增至近50万元。
二是为村(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村民基本实现寻求法律援助不出村(居),而且当天申请、当天确认代理。指定的代理人又是他们所熟悉的法律顾问,援助效果事半功倍。先后共代理200多件法律援助案件,受援对象近100人。
三是提供法律咨询;村民有法律方面的事,随时可以向其咨询、请教。三年接受的咨询不下2000多人次,许多律师还根椐挂钩村的实际情况,整理一些有针对性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通过讲座或分发材料使村民们得到教育。担任田丰村义务法律顾问的洪碧华同志,还把生产生活中的一些法律点整理出来,比如村民之间、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如何操作,借贷中关键字的表述,家庭财产如何分割等等,在村两委会上授课,反映较好。
四是帮助化解矛盾纠纷;许多村委会反映有义务法律顾问参与,他们在解决实际问题中底气更足了,更没有后顾之忧。2012年,蓝田镇蔡坂村福泰木业有限公司一名重庆万州籍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不幸被倒塌的木板砸中死亡。事故发生第二天,死者家属聚集10多人到村委会要求有关部门出面追究企业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并要求赔偿死亡家属赔偿金100万元。企业主林某则认为事故发生是务工人员不注意路面不平,推装木板超载倒致木板滑落操作不当引起,理当承担一定责任。经过镇、村干部多次调解,双方还是不能达成协议。死亡家属情绪激化,拟纠集人员到区信访局、市信访局信访。正当调处处于一筹莫展之时,村邀请村义务法律顾问李木钦同志参与调处。李律师在了解事情发生的详细经过后,着手与死亡家属做面对面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的法律法规解释工作,对事故的责任、性质、理赔标准等一一作了详细说明。经过4个多小时的解释磨合,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确保双方认真履行协议,该村义务法律顾问又帮忙双方到区公证处公证,直到晚上8点多,此起安全生产事故最终圆满调解成功。
五是接受委托,代理相关法律事务;比如出庭、仲栽等。取得了较好社会成效。
在实施这一制度中,区司法局的主要做法有四个:
一是成立机构,指定专人组织开展工作。区委政法委非常重视,多次召集有关部门开会,研究部署开展“一村一义务法律顾问”工作,并对该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建议,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工作的困难和问题,比如试点村(居)的确定、工作经费筹措等方面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亚东,区政府副区长欧阳劲松亲自作动员部署,使这一制度真正付诸实施,为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重大的保障。区司法局成立“一村一义务法律顾问”领导机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法援中心和148法律服务所、中闽、悦华律师事务所领导任成员,下设办公室,指派一名干部专职抓该项工作,办公室挂靠在司法局基层股,股长任主任。全局都把这项工作当成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列入工作职责,周密进行准备、筹划和落实,使这一项工作得以全面开展。
二是健立机制。为了确保“一村一名义务法律顾问”活动的有序开展,区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建立“一村一名义务法律顾问”制度的试行方案》,从五方面对该项工作进行了规范和要求。这些规范和要求落脚点在于向基层和群众提供哪些法律服务上,主要有七个方面: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律宣传;帮助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协议等;代写、审查法律文书、合同文本;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帮助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处理其他涉法、涉诉问题。这七个方面大体涵盖了基层工作、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次,建立一些奖励机制。局里挤出两部分资金,既法律援助资金和人民调解补助资金,对义务法律顾问办案进行补贴,完成一件法律援助案件补助500元,完成一件调解案件并形成书面协议的补助100--200元;年兑现奖励近2.5万元。再次,经常进行跟踪检查。每年开展四次集中“走访周”活动,“走访周”活动主要由区司法局组织开展,而且做到各个“走访周”活动有不同的走访主题。各司法所每个月要对辖区内义务法律顾问进村开展情况进行统计、检查和上报,工作成绩列入律师年度年检注册内容。从而达到从政治上、精神上、物质上对那些在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那些在活动中表现较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使义务法律顾问既有动力又有压力的局面。
三是实行双向选择,律师可以选择村(居)委会,村(居)委会也可以选择律师,确保聘与被聘者双方满意;
四是行政村(居)做到四个有,既:“有义务法律顾问公示牌、有办公室、有法律顾问职责上墙、有‘一村一卷、一事一记、一次一记’的工作台账”,为法律顾问提供工作条件。
这一制度有效有序地实施,不断的取得成效,深得村(居)委会的欢迎,也深得法律工作者的踊跃参与。实施这一制度,我们感到有这么四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简单易行,便于操作和落实,只要有一定数量的懂法律的人员参与就行,就如我区,2012年试点14个,2013年初就很顺利地普及到55个,共有33名律师、公证员参与。第二个的特点是不会增加基层和群众的负担,所提供的一切法律服务都是免费的,群众乐于接受,在实施这一制度中,只有我们司法行政部门有一些投入,如补助办案经费、制作表册费用等,先后投入5万多元,投入这些钱能换来为基层和群众服务也很值得。第三个特点是发挥的作用具有长期性和针对性,法律顾问挂钩期一般在三年以上,容易与基层和当地群众打成一体,相互熟悉,了解情况,所以他们能长时间有针对性地发挥作用,基层和当地群众把法律顾问当成自家人,便于沟通,在提供法律服务时,还能起到宣传党的路线、政府的决策的作用,从另一侧面为党的工作落实、替政府的工作贯彻发挥作用。第四个特点是实在性,实施这一制度,产生的效果不会有波澜壮阔的场面,只会有一些实实在在的举措、一件一件具体案件、一次一次具体服务累积而成,通过这一件一件具体案件、一次一次具体服务不断使相关群众得到帮助,得到服务,犹如春雨润物细无声。所以对于实施这一制度我们坚信会不断取得好成效,我们会继续探索丰富这项制度的活动内容、活动形式,更多更好地为群众服务。